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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时间:2018-10-17浏览次数:来源:admin_hhzyjw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在籍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由社团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机构为学院团委。

    第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年审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我院在籍学生6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例如教研组、党支部、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3、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1、凡自愿发起或成立社团者,首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申请书;(2)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3)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人的推荐书、指导教师名单;(4)学生社团的章程;(5)联系方式;(6)主要负责人简历;(7)社团人数。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经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申请书留院团委备案,其他资料应报社团部备案。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年审与注销 各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团委社团部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社团提出警告直至取消社团。每学年根据团委通知要求完成年审工作,年审未通过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会员。

    第九条 社团会员可以加入其他社团。

    第十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2、发挥自己的特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3、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递写申请经研究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2、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与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社团会员要求退会,必须向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团部决定除名。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会员,社团部有权对其除名。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学院和团委关于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开展各类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及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聘任条件  思想整治觉悟高,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个社团原则上只能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必须由本系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老师由院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团委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津贴按实际工作量以教师本人的超课时标准计算(外聘教师按外聘教师课时标准计算)。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培训次数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周课时不超过4课时。每学期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团特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社团活动至少1次,每次活动计4课时。对学院重大活动、校外竞赛进行指导的,经院团委核实后,按指导内容及时间每小时计1课时,每天最多计2课时。

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第一周上交《学院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活动开展前三天上报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上交总结及图片资料。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如因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社团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干事4人。

第十八条 社团部部长、副部长每年与团委会其他部门同时换届选举,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九条 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团部通过后备案。各协会理事会自行组整。

    第二十条 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3-5名候选人,报社团部,由社团部负责考核通过后,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必须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干部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班级中等以上,且不能出现不及格的现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团部实行部长负责制,由社团部长召集研究、讨论、布置工作,部长不在时应指应一名副部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1、学生成立社团,需按本条例第二章程序申请。

    2、社团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3、社团每学期初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报主管团组织审批,并纳入团委的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实施,整体改进。

    4、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社团部并经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5、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社团部,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6、未经社团部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大型活动。每学期接受指导教师培训次数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第二十八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告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八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提出申请,争取主管部门拨款。其中各协会会员收费每学年不得超过30元/人。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各社团负责收取并保管。如需使用,需经学院社团部批准并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开支,须经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账目,并报社团部备案,社团换届时,由社团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采取钱帐分开的原则,各协会应设有会计和出纳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社团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团实行财务公开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社团部负责每学期将各社团财务公开一次,社团主管部门每学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整理一次,上交社团部,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有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2、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3、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4、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社团部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的形式汇报一次工作;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部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停止活动、自令解散的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3、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4、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5、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委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详细活动策划报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团委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作同意;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团委批准,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四十三条 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与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十一章 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团干部”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五条 社团的日常纪律、活动开展和总纳与各项评比挂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列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